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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及其私法制度构建 读者对象:大众
本书从主体性的哲学意蕴及其私法开始,讨论人工智能对私法主体制度的挑战与解构,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误区与破解,人工智能主体私法建构的基础阐释,功能论视域下人工智能主体制度的私法建构等内容。 从内容上看,主要有四方面特色: 第一,从主体性哲学意蕴切入,指出近代私法主体制度是近代认识论主体性注入之结果,不仅构建出了私法之主客关系结构,而且塑造出了近代私法中理性人、抽象人和个体人之经典形象,并引入马克思主义哲学主体性之本体论与价值论面向,对私法主体的实体存在性和社会存在性,以及自然人主体存在的精神性及其核心内在价值诉求展开分析,夯实人工智能主体分析与制度构建的法哲学根基。 第二,通过剖析指出当下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中存在着思维方式误区、认识论误区和方法论三个误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从认知理性到交往理性、从方法论到功能论三个对应的破解之策,从而明确人工智能主体制度的私法建构应当基于功能论视角来展开,以此才能更好地落实与实现民法的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 第三,深入分析与论证了人工智能主体制度构建的技术基础、社会基础、理论基础、伦理基础和价值基础,以此为在遵循和秉持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尊重和维护自然人作为目的性主体的地位与价值基础上,以技术性和工具性为取向来定位和构设人工智能体主体制度夯实理论基础。 第四,鉴于民事主体实为法律关系之参加者,故将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工智能限定为未来智慧社会下具有一定实体性,并能够与自然人等主体进行深度交互的人工智能体,即交互型人工智能体,其在私法上应当具有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定性,分别适用主体与客体的相应规则予以规范和调整,进而对人工智能体的主体制度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等方面展开制度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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