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以权利冲突为视角,从制度的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出发,站在国家治理层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运行机理、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之路。具体内容包括:个人破产的权利冲突原理;个人破产权利冲突的衡平原理;个人破产权利冲突的衡平目标;我国个人破产权利冲突与衡平的实践;我国个人破产权利冲突与衡平的地方立法检视一一以《深圳条例》为例等。
前 言
个人破产是自然人出现支付不能时对债权人进行集体清偿的制度。我国破产法因缺乏个人破产相关规定而有“半部破产法”之称。从全国各地法院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探索到深圳个人破产地方立法的试点,我国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及其实践已竞相开展。由于个人破产涉及权益复杂,亟须讨论与之相关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其中,“逃废债”与债务人的社会性死亡系个人破产两大棘手难题。如何建立一整套既有利于债权人也有利于债务人利益保护的约束机制,成为个人破产理论与实践亟须解决的问题。学者从市场出清理论、信用公平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经济效用理论、利益冲突与平衡理论等各种角度探讨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以及个人破产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与欺诈和债务人社会性死亡问题的理论解决方案。本书以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以权利冲突为视角,从制度的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出发,站在国家治理层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运行机理、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之路。
第一章“个人破产权利冲突与衡平的基本原理”作为本书的中心,围绕“问题—目标—路径”的思路展开,重点解决什么是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存在何种权利冲突及负面效应、个人破产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在衡平理念的指引下依据冲突规则实现这个目标等问题。
本章以利益博弈为视角,从“权利五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的概念出发,阐述权利的本质是正当化的利益。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是权利冲突的实质。个人破产中的权利冲突从静态角度观察,主要有:债权人之间债权公平受偿权的冲突,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与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之间的冲突,债权人、债务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在解决个人破产权利冲突的同时应关注个人破产的负面效应,强化债务人道德风险与欺诈的防范、债务人耻辱感的消除和信用恢复,防止债务人社会性死亡。
个人破产制度是由多元论价值体系构建的系统性冲突规则。个人破产制度从通过程序预防防止权利冲突的形成开始,到权利冲突形成之后通过实践调和寻找最佳解决方案,以权利位阶确定目的正当性,并通过比例原则寻找可接受方案,最终实现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平衡。
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减少个人破产的社会成本,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及清偿价值最大化,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保护、激励、发展”促进债务人“重生”,通过制度引领生活,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控制,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运行机理在于解决权利冲突,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优化社会治理。从制度收益的角度分析,个人破产权利冲突的衡平目标在于:实现债权公平清偿原则下的债权人收益提升、清偿价值最大化原则下的债务人“重生”、高效原则下的社会整体效益优化。
第二章“个人破产权利冲突与衡平的中国实践”从我国个人破产探索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及立法争议切入,在理论层面提炼个人破产在我国碰到的问题及成因。
本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通过对我国个人破产的历史和现状的考证,梳理个人破产中的争议问题,以及相关问题中出现的立场、价值观和法理基础。通过考察目前地方法院在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方面的实践,检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基于执行和解机制原理,个人破产冲突规则的构建应当在程序预防和实践调和上有所突破。由于强制执行程序缺乏债权统一清偿机制和债务人“重生”的制度安排,强制执行措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无法取代个人破产的信用惩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实际上存在无法形成取代个人破产制度的体系性冲突规则的“瓶颈”。由我国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深圳条例》的实施情况可知,我国个人破产地方化立法存在障碍。究竟应当如何实现破产公平与破产保护?个人破产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权衡国家的司法成本,衡平个人破产的权利冲突,系统性解决债务人所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
我国个人破产的现实困境是如何应对个人破产中的道德风险与欺诈和债务人的社会性死亡问题。个人破产过程是一个利益博弈和信息博弈的过程。个人破产存在诸多负面效应,即因个人破产滥用与个人破产欺诈产生的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逃废债”的问题、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债务人精准画像的问题、进行信用破裂产生的债务人社会性死亡的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帮助债务人进行信任重建,建立个人破产的社会认同,实现破产利益最大化,一定要追根溯源,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否则负面效应一定会通过其他程序外溢。因此,在个人破产的权利冲突衡平机制的设置上,如何提供一个信息对称的司法环境,实现对债务人的震慑和债权人参与程序的获得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个人破产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债务人的信任重建是债务人信用自我修复和社会修复的过程。个人破产权利冲突衡平机制应当有一个避免权利冲突、鼓励债务人进行信用自我修复的机制,并辅以信用的社会修复,才可以彻底解决债务人的社会性死亡问题。
第三章“个人破产权利冲突与衡平的域外实践”。个人破产制度安排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变革、政党政治等问题,也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信守承诺、个人责任、失败救济、家庭关系等公共价值观,涉及不同群体的价值取向或者立场。就制度供给安排中需要权衡的要素,本章围绕理念发展与价值认同、制度收益、衡平要素对个人破产的域外立法实践进行反思。
首先,利益衡平价值观的改变对个人破产制度变革的影响。以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为进路,剖析域外个人破产基本理念及其演变过程:从以债权人为中心,强调公平清理债务,保证债权公平受偿的债权人保护主义;到强调对债务人提供社会保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种“重生”机会的债务人保护主义。通过历史的脉络,可以看到社会的发展对个人破产的制度需求和价值观念的改变,让我们重新思索现代个人破产中要达到的目标以及要坚守的原则。
其次,一国国情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影响及相互作用。个人破产问题不仅是债权债务的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个人破产制度对权利冲突控制的成本与收益,间接地通过市场和公共分配体制的形式予以传导。个人破产制度的变革在何种程度上以什么方式反映当代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变迁?对此,不可能从单一的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内部观察,必须在不同学科交叉处予以观察。本章采用比较法分析的方法,以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样本,重点考察上述国家在个人破产立法上的发展、司法改革中存在的争议、司法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对司法改革的成效进行适应性分析。就个人破产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个人破产与信贷供应的关系,以及个人破产与创业之间的关联性,整体阐述个人破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通过总结域外个人破产制度从严格限制到结合本国国情调整立法松紧尺度的互相融合模式,可以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是处理破产而非预防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本身无法创造价值,但个人破产程序可以阻止债权人进行无效催收,防范债务人道德风险,通过债权人风险承担,防止沉没成本进一步产生。它通过制度设置保障债务人“重生”,实现生产力恢复,客观上有预期收益。预期收益是程序有效运行的结果,并非目标。预防破产应当有许多社会机制另行运作,因此,个人破产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护而不是救济,救济只是破产保护的结果。它通过制度鼓励创业,建立适当的中长期估值机制,鼓励债权人负责任地放贷,重塑债权风险控制系统,对社会信贷供给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在宏观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鼓励诚信破产,遏制个人破产中的道德风险,培育良好的偿债文化,消除债务人社会性死亡,帮助债务人“重生”,以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一直是个人破产立法变革的主线,也应当是未来个人破产的立法核心。
反思现代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将为后续个人破产制度的本土化改良夯实理论基础、提供实践方案。中国现阶段因信贷消费者脆弱性引发的破产需求并不强烈,现阶段对社会冲击影响最大的是因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针对企业家群体强烈的破产需求,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着力点应在于商主体个人破产。具体的制度引入模式可以结合中国的国情,采取渐进式立法,放宽破产主体保护;从债权人、债务人权利冲突衡平机制入手,着力破产欺诈防治;在解决冲突的路径选择上设立繁简分流程序,鼓励重整、和解;加强信用机制等配套机制建设。在冲突的价值认同上淡化破产有罪观,内化破产不慎观,在社会范围内培育良好的偿债文化。
在上文对个人破产权利冲突与衡平的探讨、中国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以及域外法考察的基础上,第四章至第六章将重点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权利冲突衡平机制的引入模式及实现路径,围绕《深圳条例》的改进与优化,论证我国个人破产权利冲突衡平机制的立法实现。
第四章“我国个人破产权利冲突的实体衡平机制”的目标是对个人破产的三大实体制度提出本土化建议,以实体权衡的逻辑进路探讨自由财产制度中“重生”与滥用的博弈;免责制度设置中免责与欺诈的博弈;失权、复权制度中破产惩戒与信用修复的博弈,探讨域外个人破产的三大具体制度在解决权利冲突衡平问题上的理论证成。
我国自由财产制度的设置可以兼采概括式和列举式立法,对自由财产的标准适用比例原则,以债务人生活的最低限度保障、债务人重新起步的最低限度保障,同时对自由财产中具有专属性特定物的保留,以示对人格尊严的尊重。通过确定自由财产限额,解决自由财产设定过于宽泛的问题。
我国个人破产的破产免责制度可以采用许可免责模式,根据债权人放贷风险的分担机制、债务人投资机会均等的实质公平、社会整体福利增加的综合考量,对非市场背景债务进行免责例外设置,在适用比例原则解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冲突时可将清偿比例与免责挂钩,并对免责例外和不予免责的情形予以设定,对破产滥用和欺诈进行免责撤销,以解决破产“逃废债”的现实路径。
我国个人破产的失权、复权制度设置应就失权与复权的平衡,解决破产惩戒和信用修复的问题,为解决债务人社会性死亡提供制度支持。在个人破产权利冲突衡平中要权衡个人承诺的信守与破产公平的维护,人格减等与债权人利益补偿。复权制度对债务人社会信用的恢复等因素,可以采用当然失权和许可复权模式,并对权利限制范围和权利限制期限加以规定。
第五章“我国个人破产权利冲突的程序衡平机制”。个人破产是一个处理债务违约和信用修复的过程。根据权利冲突衡平规则,应当尽力防止权利冲突的形成,在冲突形成之后通过实践调和寻找最佳方案。因此,和解和重整程序实际上就是债务人努力弥补违约,进行信用自我修复的过程。只有上述程序无法实现债务处理的情况下,才启动清算程序。本章重点解决我国个人破产权利冲突的程序衡平机制设置。
首先,就道德风险与欺诈的防范问题,探讨是否设置收入测试等前置审查的甄别过滤机制,以及如何设定个人破产准入规则。通过严格个人破产准入规则,充分利用庭外债务清理机制,防止破产滥用与欺诈,解决债务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
其次,就程序对权利冲突的预防,探讨和解前置和债务清理分流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社会治理角度,探讨破产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能分流,庭外债务分流机制的构建,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协同、民间调解组织协同以及破产预防机制的社会协同机制。
最后,就程序对权利冲突衡平的优化,探讨破产程序的优化。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入手,考察美国无产可破案件和德国无受托人债务免除程序,建立破产简易程序。建立“执转破”——执行与个人破产衔接机制,简化破产运行程序,提高运行效率,实现个人破产程序优化和实践调和的优化路径。
第六章“我国个人破产权利冲突衡平的信用机制”。信用机制作为个人破产的配套机制,在信息披露、信息核实和信用评价、信用恢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个人破产权利冲突衡平机制不可缺少的配套机制。本章针对个人破产中信息不对称以及债务人信用破裂的修复问题,提出从信用评价、失信惩戒、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修复等方面加强我国信用机制建设。
首先,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破产权利冲突衡平机制起到重塑作用。从信用和信息两个方面论述个人信用如何作用于个人破产权利冲突衡平机制,确保个人的“诚信”和个人破产程序的透明。利用信用评价和信息查询解决破产受理阶段的债务人信息披露问题,确保债权人的信息对称与破产公平。利用信用恢复机制解决债务人的复权,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反破产歧视,为重建信任、实现债务人“重生”创造条件。一个强大的信用体系能节约大量的破产成本,保障个人破产机制的顺利运行,实现个人破产的功能,达到个人破产的目的。其次,为解决个人破产的道德风险,我国应当对个人信用奖惩机制进行重构。我国现行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存在无差别对待及滥用的问题,致使现有的惩戒标准有失公允,设立个人破产的分级惩戒制度极具必要性。可以借鉴已有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个人信用进行相应量化,设立失信分级惩戒机制。最后,针对我国现有的市场信用主体发展程度低,个人信息采集和个人信息利用存在较大随意性,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周严的情况,提出建立以“政府部门的监管为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个人信用体系约束机制,重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结语“衡平:系统思维的艺术”。本书从生产要素理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论述,为理解个人破产法,理顺个人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者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在生产要素理论下,个人破产法的独特品性被揭示出来:破产的目的在于恢复生产要素价值,然而生命无价,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是无价的,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价值难以量化,所以个人破产程序终止必然带有人道主义底线的特性。无论债权人公平感恢复与否,个人破产制度有义务保护任何人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在此意义上,个人破产要达到的目标是债权人公平清偿、债务人“重生”和社会效率提升。我国个人破产中权利冲突的衡平路径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从实体和程序设置上通过对债务人信息披露、破产惩戒,债务人自由财产设定,失权、复权,免责制度的设定加以调整。从社会治理角度,作为债务风险的“减压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通过制度引领生活,提高债权人、债务人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而整体推进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