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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民生存权法治保障研究
贫困阻碍充分享受权利,脱贫是充分享有基本权利的必要条件。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将农民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进行审视,可以超越以往对待贫困问题的局限和疏漏,无论是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还是对于农民贫困者自身权利的实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民生存权符合权利的构成要素,因而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不能被其他权利所替代或覆盖。社会正义论与社会契约论为免于贫困的权利提供了深厚的法哲学基础。农民生存权具有融社会性、政府积极保障义务性和基本权利于一体的多元化特点,它包含着社会保障权、发展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和环境权等核心内容。农民生存权具有内在诉求的正当性,因而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只有通过完备的法律机制的保障,农民生存权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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