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际法没有一套像国内法那样完整而权*的实施机制,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对国际法具有根本性的现实意义。而条约在现今国际社会中地位越来越重要,所以加强国际法的实施首要的是要加强条约的实施。另由于条约必须通过国内法的补充才能得到实施,条约的实施必然依赖于国家和属于国家的机关忠实于国际法。而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中,国内法院对条约的适用对确保条约在国家层面的有效实施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它直接影响条约在国内实施的效果。中国法院对条约的正确适用对中国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它是增强中国司法权*性和公信力的现实途径。鉴于对国内法院适用条约重要性的体认,本书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站在国内法院的立场,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内法院在适用条约过程中面对的实际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前 言
由于国际法没有一套像国内法那样完整而权*的实施机制,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对国际法具有根本性的现实意义。而条约在现今国际社会中地位越来越重要,所以加强国际法的实施首要的是要加强条约的实施。另由于条约必须通过国内法的补充才能得到实施,条约的实施必然依赖于国家和属于国家的机关忠实于国际法。而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中,国内法院对条约的适用对确保条约在国家层面的有效实施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它直接影响条约在国内实施的效果。中国法院对条约的正确适用对中国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它是增强中国司法权*性和公信力的现实途径。鉴于对国内法院适用条约重要性的体认,本书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站在国内法院的立场,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内法院在适用条约过程中面对的实际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第*章讨论国内法院与条约的遵守,旨在为理解国内法院适用条约提供背景框架。条约的遵守是指国家行为符合特定的条约规则。国内法院对条约的适用则是确保条约遵守的一种方式。理论和实践均表明,国内法院对条约的适用确实能够保障条约的遵守,但又有其作用的限度。要使法院在保障条约遵守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既要从法院自身着手,提高法院法官的国际法知识水平,又要着力增强包括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在内的国内各机关整体的履约意愿。只有牢固地树立“在条约当事国国内,立法、司法、行政这三个部门,都有适用条约的职务”的信念,国内法院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保障条约遵守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讨论条约在国内的接受问题。条约经国内法接受是其能够在法院适用的前提,它的核心是条约在法院所属国国内应具有法律地位。各国赋予条约国内法律地位的基本方式有纳入和转化两种。转化是指条约在国内获得法律地位,必须在使条约在国际上对国家生效的行为之外另行完成必要的国内程序;纳入则指一俟使条约在国际上对国家生效的行为完成,条约就在国内获得法律地位。围绕这两种基本方式,各国赋予条约国内法律地位的实践呈现多样化的状态,两者在实践中可以兼容。
第三章讨论国内法院直接适用条约问题。已为国内法所接受的条约从逻辑上说虽可为国内法院像适用国内法律那样直接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适用条约还有赖其他的判断标准。美国的自执行条约理论是*为典型的关于条约直接适用问题的理论。它不仅为美国法院所运用,而且对其他国家也有影响。但在各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执行条约概念的理解存有很大歧义。同样的条款在有些国家被认为是自执行条约条款,在另一些国家却相反。在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实践的情形下,特定条约条款是否会被法院直接适用很难提前预知。
第四章讨论国内法院适用条约中的条约与国内法冲突问题。这一问题是国内法院在适用条约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采取纳入方式的国家,如果条约与国内法地位相同,则“后法优于前法”是国内法院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一般原则。但也有国家运用条约优先原则和解释一致原则赋予条约相对于国内法的绝对优先地位。而在规定条约地位优于国内法并以纳入方式接受条约的国家,国内法院在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时,一般会适用条约优先原则,后法优先原则则不予适用。至于以转化接受条约的国家,其国内法院一般会如同处理国内法之间的冲突那样对待经转化后的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
第五章讨论国内法院适用条约过程中的解释问题。国内法院解释国际条约的权力,以及它们解释条约时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行政机关,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同一条约条款在不同国家可能具有不同的意思,其中*为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法院的法官们倾向于适用国内法上的概念及解释方法来解释条约。此外,国内法院在解释条约时运用的方法还包括文本或意图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方法。
第六章讨论条约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中国法院对条约的适用是从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的。40多年来,中国法院适用条约的案件数量在总体上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目前,中国法院适用条约的案件类型*多的是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其次是涉外行政案件,*少的是涉外刑事案件。适用条约的目的则主要有解释国内法规定,确定与中国同为条约缔约国的国民的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确定相关证据是否有效、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送达的文书是否符合条约规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在条约下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和确定对国际刑事条约列明的罪行的管辖权五种。
黄赟琴
1983年11月生,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四川美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条约法、人权法、媒体法。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2017年)、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课题、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2019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项目(2019年)等省部级以上课题多项,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方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0余篇,参编著作数部。
目 录
引 论
一、选题的理由
二、学术史回顾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国内法院与条约的遵守
第一节 条约的遵守的内涵及其保障
形式
第二节 国内法院在保障条约遵守中的
作用——理论概览
第三节 国内法院在保障条约遵守中的
作用——实践考察
一、反映国内法院在保障条约遵守中的作用的不同实践
二、制约国内法院在保障条约遵守中的作用的因素
第二章 条约在国内的接受问题
第一节 条约在各国国内地位的历史
演变
第二节 条约在各国国内获得法律地位的方式
第三节 各国赋予条约国内法律地位的
不同实践
第三章 国内法院直接适用条约问题
第一节 美国法上的自执行条约条款
理论
一、自执行条约条款理论的起源
二、自执行条约条款的定义
三、确定是否自执行条约条款的标准
四、自执行条约条款理论的困境
第二节 其他国家的自执行条约条款
理论
一、荷兰
二、瑞士
三、法国
四、意大利
五、阿根廷和墨西哥
第四章 国内法院适用条约中的条约与国内法
冲突
问题
第一节 纳入接受条约方式下的条约
与国内法冲突问题
一、条约与国内法地位相等时的冲突
问题
二、条约地位优于国内法时的冲突
问题
第二节 转化接受条约方式下的条约
与国内法冲突问题
一、英国
二、意大利
第五章 国内法院适用条约过程中的解释
问题
第一节 国内法院解释条约的权能
第二节 国内法与条约解释
第三节 国内法院解释条约中的文本或
意图解释方法
第四节 国内法院解释条约中的目的解释方法
第五节 国内法院解释条约中的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方法
第六章 条约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 条约在中国法院适用的历史
发展
第二节 条约在中国法院适用的现状
特点
第三节 中国法院适用条约中的主要
问题
一、中国法院关于条约在中国接受问题上的实践与态度
二、中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问题
三、中国法院面临的条约与国内法冲突问题和条约解释问题
参考文献